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1984年2月27日國務院公布)
九五九年國務院發布《關于統一計量制度的命令》,確定米制為我國的基本計量制度以來,全國推廣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和廢除舊雜制的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為貫徹對外實行開放政策,對內搞活經濟的方針,適應我國國民經濟、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以及推進科學技術進步和擴大國際經濟、文化交流的需要,國務院決定在采用**的國際單位制的基礎上,進一步統一我國的計量單位。經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日國務院第二十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計量局《關于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讓量單位的請示報告》《全面推行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現發布命令如下:
一、我國的計量單位一律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附后)。
二、我國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計量單位,可以延續使用到一九九0年,九九0年底以前要完成向**法定計量單位的過渡。農田土地面積計量單位的改革,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改革方案,另行公布。
三、計量單位的改革是一項涉及到各行各業和廣大人民群眾的事,各地區、各部門務必充分重視,制定積極穩妥的實施計劃,保證須利完成
四、本命令責成**計量局負責貫徹執行。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命令有抵觸的,以本命令為準。
我國的法定計量單位(以下簡稱法定單位)包括
(1)國際單位制的基本單位:見表1-1
(2)國際單位制的輔助單位:見表1-2
(3)國際單位制中具有專門名稱的導出單位:見表1-3;
(4)**選定的非國際單位制單位:見表1-4
(5)由以上單位構成的組合形式的單位;
(6)由詞頭和以上單位構成的十進倍數和分數單位(詞頭見表1-5)。
法定單位的定義、使用方法等,由**計量局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