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電子表的檢驗條件
型式檢驗適用于完整的電子
遠傳水表或單獨提交的電子
遠傳水表可分離部件。此時制造廠應規定可分離的*大允許誤差,且基表和可分離部件的*大允許誤差的算術和不應超過整體的電子
遠傳水表和*大允許誤差。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1、新產品設計定型及批試生產定型鑒定;
2、當結構、工藝或主要材料有所改變,可能影響其符合本標準及產品技術條件時;
3、批量生產間斷一年后重新投入生產時;
4、正常生產定期或積累一定量后應周期性(一般為3年)進行一次;
5、**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