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技術文獻 —
NEWS CENTRES發布時間:2018-12-13 12:10:00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停止供水時,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報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條例(草案)》中明確,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保持連續、穩定供水,不得擅自停水。供水設施發生故障造成停水的,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搶修,盡快恢復供水,同時通知用戶并及時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搶修超過24小時仍不能恢復供水的,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水表損壞按前三月平均用水量繳費
《條例(草案)》規定,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按期逐戶查抄水表,收繳水費。用戶逾期未繳納水費的,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發出催繳水費書面通知,用戶在接到催繳水費書面通知后超過30日無正當理由仍未繳納水費的,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可以依據合同約定對欠費用戶停止供水。欠費用戶按規定繳納水費和違約金后,供水單位應當在12小時內恢復供水。因水表損壞無法確定實際用水量的,按照前3個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費。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應當立即停止盜用行為,拆除盜用裝置,并按以下方法計收水費: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時間×水價;在對盜用時間無法認定時,按照不少于180天不多于360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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