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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CENTRES發布時間:2018-12-27 11:10:09
家住興寧的李某和張某只為滿足自己的私欲,竟兩次結伙盜竊居民正在使用的水表,雖然案值僅上千元,但給居民生活帶來了很大的影響。近日,興寧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元;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水表被盜數十戶居民無水可用
去年7月15日早上,興寧市第一小學附近一個住宅區20多戶群眾懊惱地發現突然停水了。以前停水,自來水公司都會提前通知,大家可儲水預備,現在突然停水,連洗臉、刷牙和做飯、沖廁所的水都沒有,正常生活一下子亂了套,查找停水原因,竟然是水表被盜。過了一個星期,興寧市城區貴和園又有20多只自來水表被盜。
水表雖然不值錢,但水表被盜對群眾生活影響很大。興寧警方為此成立專案組偵破。
25日凌晨2時許,伏擊民警發現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李某和另一嫌疑人張某正各自手提一個蛇皮袋出現在興寧城區文化廣場。當他們游蕩到205國道城南段準備再次作案時,伏擊民警快速出擊將2人擒獲。
案值剛上千元被重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2005年因盜竊被拘役4個月,2006年又因盜竊被判有期徒刑1年2個月,前年因盜水表被拘留。雖然多次進宮,但仍不思悔改。2008年7月,他與昔日獄友張某商量,偷水表來換錢花,兩人一拍即合,兩次在興寧城區偷竊居民正在使用的水表26只,共計價值人民幣1311元,賣得贓款100多元,造成了40多戶人家停水。因此,法院認為,李某、張某無視**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采用秘密手段盜取公民財物,數額較大,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李某、張某刑滿釋放后5年內又重新故意犯罪,均屬累犯,依法從重處罰。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較小,是從犯,且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
律師點評:
危害人民生活犯罪從重打擊體現刑法精神
廣東粵東律師事務所黃少英律師認為:兩被告人盜竊的26只水表價值僅1311元,就被從重判決,一方面是因兩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帶來的社會危害性是嚴重的,被告人盜竊的財物是居民正在使用的水表,由于水表被盜不僅給人民群眾造成財產損失,而且嚴重影響了他們的正常生活,在社會上產生較大的不良影響;另一方面,兩被告人均是累犯,符合從重處罰的法定情形。所以,一審法院對兩被告人的量刑是公正而且恰當的,具有警示社會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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